销售政策(2011年): A. 合同时间——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止,为期12个月。 B. 乙方按特许区域市场状况向甲方交纳 万元人民币作为善意履约的保证金(县、地级城市2万;省会城市5万,省代理20万)。 C. 甲方根据乙方的市场状况作出相应评估,双方共同确定乙方全年目标进货额。 D. 乙方的单季净进货额,甲方可以提供相应的进项税。 E. 乙方应对甲方每季所展示货品进行预订,订货或铺货的金额不得小于目标进货额的60%且订货或铺货的款式不少于公司生产款式的80%。 F. 甲、乙双方实行货款预留制,乙方每次购货款额不得高于预留款。 G. 货品的调换期为40天,计算期间始于甲方的托运单日期止于乙方的返货到达甲方仓库的日期。甲方铺货的且乙方未补货的单款在调换期限之内享受100%的调换率,调出的货品视为买断;订货、定货和补货的货品视为买断,不享受调换货;单款单色经补货后视为买断,不享受调换率;货品只限当季换当季;调回的货品应备有装箱单以便甲方核对入库。 H. 如乙方选择订铺制,完成指标额的80%,享受进货额6%的退货;完成指标额的90%,享受进货额8%的退货;完成指标额100%及以上,享受进货额10%的退货。 如乙方选择配货制,完成指标额的80%,享受进货额6%的退货;完成指标额的90%,享受进货额8%的退货;完成指标额100%及以上,享受指标金额10%的退货。 I. 乙方应将每日的销售情况,在隔日上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传送给甲方。 J. 甲方负担上海至乙方经营地的单程运费。 K. 专卖店位置必须位于所在城市繁华地段,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凡进驻市级行政区域内销售前三名的商场必须开设专卖边厅,不可在中岛销售,面积不能小于30平方米; L. 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授权区域内销售 “卡莎布兰卡”的产品,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超越区域进行销售。若乙方发生越区销售[窜货],须于3日内负责全部收回。
公司名称: 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
品牌名称: 卡莎布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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