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力思:产成品占存货七成 不存在“关店潮”-全球时尚品牌网

歌力思:产成品占存货七成 不存在“关店潮”

2015-04-20 来源:全球时尚品牌网

  歌力思近年来存货高企且产成品占比超过七成,作为时装企业,产成品的高库存有可能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折价处理风险。

  股票市场的火爆,为新股的发行插上了翅膀。在这样的市场气氛下,女装品牌歌力思因其早在2009年3月25日就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全球私人股权巨鳄凯雷投资集团旗下的凯雷亚洲增长基金,成为最近一批上市新股中的明星。

  为了帮助投资者对其进行合理估值,同时也给公司一个解释有关问题的机会,记者日前独家采访了歌力思董秘蓝地。

  “公司很乐意与广大投资者进行多方交流,我们将遵循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回复投资者的疑问,也会充分听取投资者的建设性意见,进一步推进歌力思未来长期发展。”蓝地在给记者的书面回函中如是说。

  产成品占存货七成

   记者:招股书显示,2011年末、2012年末和2013年末,公司的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2.1亿元、2.5亿元和3.1亿元。其中,2011年末、 2012年末和2013年末产成品账面价值占存货账面价值的比例均在七成以上。公司产品多属时装,产品价值受时间因素影响较大。一旦过季不能销售出去,将 面临很大的折价处理风险。公司目前的存货余额合理吗?有什么措施来预防可能的风险?

  蓝地:公司存货包括当季销售的货品、为下季销售准备 的货品和过季库存。存货在报告期末余额较高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逐年增长,加之报告期期末临近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公司相应 提高了各直营店的备货量;二是公司的营销网络持续扩大,直营店数量的增加带动了新的存货需求;三是由于公司的品牌定位和单位售价相对较高,基于品牌定位而 采取打折力度较小的销售政策,导致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大。公司的存货余额与业务发展相匹配,是合理的。

  为了防范存货风险,公司采用紧跟市场销售信息,小批次上货、快速翻单等措施,公司SPS单件流系统可以快速满足市场货品需求,减少大规模上市产品一旦出现销售平滞的情况带来的库存风险。

  不存在“关店潮”

  记者:招股说明书披露,2011年~2014年前三季度,公司累计关闭终端销售门店150家。请问公司连年关店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公司在保持终端销售门店的数量和质量方面未来有何计划?

   蓝地:如招股说明书披露,2011年、2012年、2013年以及2014年1~9月,公司分别关闭终端销售门店42家、41家、33家、34家,分别 占当年的总店数比例为14%、12%、9%和9%,总体数量偏低且关店数持续降低。其中,关店的主要原因是渠道品牌氛围与公司品牌定位不符,关掉的门店在 关店当年的营业收入或销售额较小,对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影响较小。除此之外,公司每年新增店铺分别为2011年60家、2012年76家、2013年68 家、2014年1~9月33家。总店数逐年稳步上升,不存在公司终端销售渠道萎缩或产品不受欢迎的情况。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公司将持续在渠道质量和品牌形象上提升高度,稳步加大店铺的建设。

  王碎永商标纠纷已胜诉

  记者:招股说明书还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自然人王碎永在箱包上使用中文“歌力思”商标存在纠纷,该纠纷目前的进展情况如何?会否波及公司的其他主营产品?

  蓝地: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如下:2014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王碎永起诉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的纠纷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王碎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外,2014年5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碎永立即停止使用“歌力思”商标及字号。王碎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由于公司在上述诉讼中已经胜诉,所以该诉讼对公司不存在不利影响。且该诉讼仅涉及王碎永恶意申请注册的第7925873号(第18类)“歌力思”商标, 该类别仅限女包等配饰用品,占比极小。公司现有主营产品的商标注册完备,商标管理严谨,不会对公司主要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董事长夏国新参股中欧创投

   记者:招股书还披露,中欧创投为公司第四大股东,该公司的合伙人中,宁波雅戈尔钱湖投资公司占15%的股权,上海凯石投资公司占7.5%的股权,歌力思 董事长夏国新占14%的股权。中欧创投与著名PE凯石投资旗下的中欧创投基金有什么联系吗?这中间是否牵涉到利益输送?

  蓝地:中欧创投有多层股东结构,具体请见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欧创投作为一家独立法人机构及公司的股东,其业务并不向我们及时反馈,关于中欧创投和凯石投资之间的业务关系,可向其直接联系了解。

  根据中欧创投上层投资自然人出具的《确认函》,投资自然人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除夏国新外,其他投资自然人与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员工、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亲属、交叉任职或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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