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利用外资形成总量快速扩大、质量稳步提升的良好发展局面,我省近期出台了《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旨在引导外资积极参与我省产业建设,提升云南经济的对外开放度和综合竞争实力。
《意见》提出:2013至2017年,实现全省实际利用外资要继续保持增长势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170亿美元以上;累计新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20家。
设立审批绿色通道 三级联动协调推进
针对外资项目“进入难、落地难、政策落实难”等难题,省招商委近日出台新举措,着力解决全省利用外资工作中存在的“重引资数量、轻项目质量;重招商推介、轻项目推进;重活动签约、轻项目落地”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产业对接不紧密、项目推进不扎实”等问题。
为发挥好外资在改善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中的作用,《意见》从机制着手,引导外资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
我省将进一步加强对外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招商委将强化省级重点外资项目的推进联动机制,设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于互为条件的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同级并联审批机制。对列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由省招商局或所在地招商部门牵头,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推进小组,一个推进方案,一个配套政策”的要求,建立省、州(市)、县三级联动协调机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综合问题。充分发挥省招商委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招商引资项目推进专题协调会议等机制的推动作用。
落实扶持政策 鼓励外商投资
《意见》从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方面做出规定,鼓励外资项目落户云南。
在财政政策上,要求各州市切实落实国家对外资企业的财政激励政策,各级财政要设立引进外资专项奖励资金,对重大落地外资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财政奖励;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项目。
在税收政策上,现在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外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新增投资额达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属省内权限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额1至2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属省内权限的规费减半收取。
在土地政策上,对鼓励发展的重大外资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给予重点倾斜,优先保障用地;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云南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用地;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缴纳;对符合山地城镇建设条件,建设项目占用25度以上劣质坡耕地进行建设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
在金融政策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相关规定和要求,吸引国(境)外资本进入云南股权投资市场,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优化投资结构 推动产业升级
《意见》要求着力引入重大外资项目,推动产业聚集发展。各州市将以我省鼓励优先发展产业为指导,结合本区域产业基础和资源条件,遴选出重点引资方向和对象,以大项目为抓手,实施“一企一策”推动产业链招商,大力引进一批产业升级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基地型外商投资项目。鼓励跨国公司在滇设立面向东南亚、南亚国家的总部及研发、采购、运营和培训中心等,逐步发展上中下游配套的产业聚集,促进我省百亿、千亿元产业集群形成。
要依靠园区平台作用,引导外资向产业园区聚集。以我省滇中产业新区、国家级工业园区、省级工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和保税区等为载体,鼓励各类园区错位发展。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财政投入、用地、服务和口岸通关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外资进入园区创办专业化、集中度高的“园中园”。
要发挥外资的创新驱动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吸引外资投向高原特色农业、医药制造、轻工制造、有色金属、石油化工、旅游文化、商贸物流等传统产业,利用外资技术优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外资投向现代生物、光电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壮大发展。
要紧盯国际资本流动趋势,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各州市将结合自身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以纺织、服装、鞋帽、玩具、五金家电、旅游用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重点,整合资源要素,主动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港资、侨资、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加强与国际创新要素对接,有效承接国际技术转移。
要鼓励外资到我省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办业务。鼓励外资到我省设立、参股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外资到我省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省内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鼓励外资采取合资方式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外资在我省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要引导外资投向社会公共领域,提升对外开放格局。进一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资进入文化、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领域以及城镇供排水、供气、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碳汇交易和营造生态林、防灾减灾工程等社会公用事业领域,促进我省社会民生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